(2017)甘01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某银行和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魏某某;白某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财保56号申请人某银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新区。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东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魏某某,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申请人白某,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申请人某银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魏某某、白某银行账户内资金5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银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魏某某、白某银行账户内资金5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银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姚润泰审 判 员 赵建平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程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