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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洪喜、李玉秀等与王金山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喜,李玉秀,王金山,王金才,王月华,王敏,王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154号原告:王洪喜,男,193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玉秀,女,194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金山,男,1962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金才,男,1965年4月7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月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敏,女,1974年11月10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伟,男,1979年8月6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洪喜、李玉秀诉被告王金山、王金才、王月华、王敏、王伟等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洪喜、李玉秀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喜、李玉秀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洪喜、李玉秀负担40元,本院减收40元。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光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