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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启秀芹诉白丽侵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秀芹,白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212号原告启秀芹,女,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白丽,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在本院审理原告启秀芹与被告白丽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秀芹撤回对被告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启秀芹负担。审 判 长  刘艳红审 判 员  宋维刚代理审判员  刘大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于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