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启秀芹诉白丽侵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秀芹,白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212号原告启秀芹,女,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白丽,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在本院审理原告启秀芹与被告白丽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秀芹撤回对被告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启秀芹负担。审 判 长 刘艳红审 判 员 宋维刚代理审判员 刘大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于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