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6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沈阳汇德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祝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汇德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6民初2081号 原告沈阳汇德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37号2-19-6。 法定代表人王晓丹,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鹏,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戴思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祝福,女。 原告沈阳汇德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祝福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6日受理后,原告沈阳汇德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汇德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汇德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李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