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刑初294号自诉人朱某某,男,1965年4月7日出生。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自诉人朱某某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朱某某因与被告人周某某自行和解,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人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而申请撤诉,系自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朱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