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2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464号原告:洪某某,男,蒙古族。被告:才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才立峰,身份证号2326231977********,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五大连池市文化路36号,系才某某父亲。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洪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判员  曲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