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6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6576金浩与刘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浩,刘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6576号原告:金浩,男,汉族,1992年11月6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宁荣,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煊,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生,男,汉族,1973年7月18日生,,灌云县人,住灌云县。原告金浩与被告刘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浩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1元,其余38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 成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人民陪审员 许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