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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苏某甲申请执行苏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甲。被执行人苏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建大民初字第00092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给付履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执行后,找到了被执行人后,说服教育后,履行了义务,余下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年建大民初第00092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