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613孔祥龙与李同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龙,李同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613号原告孔祥龙。被告李同田。原告孔祥龙诉被告李同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龙撤回对被告李同田的起诉。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