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613孔祥龙与李同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龙,李同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613号原告孔祥龙。被告李同田。原告孔祥龙诉被告李同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龙撤回对被告李同田的起诉。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