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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奎与桑丙帅、周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奎,桑丙帅,周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488号原告:周奎,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桑丙帅,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渔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周静,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渔民,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奎与被告桑丙帅、周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二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8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