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奎与桑丙帅、周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奎,桑丙帅,周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488号原告:周奎,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桑丙帅,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渔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周静,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渔民,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奎与被告桑丙帅、周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二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8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