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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马某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马某3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1376号原告马某1,1964年12月9日,地址:平凉市,联系方式:182XX****XX被告马某2,1963年4月22日,地址:平凉市,联系方式:189XX****XX被告马某3,1953年8月2日,地址:平凉市,联系方式:182XX****XX本院在审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1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1撤回对马某2、马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石银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