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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兴城市渔政管理所与被申请人王小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渔政管理所,王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306号申请人:兴城市渔政管理所。地址:兴城市兴海。法定代表人:刘景利,系该管理所所长。被执行人:王小东,男,1985年8月17日生,满族,住兴城。申请人兴城市渔政管理所与被申请人王小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兴城市渔政管理所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潘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