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永成与王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成,王任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416号原告:杨永成,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王任,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杨永成与被告王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永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16日签订的嫩江县园丁佳苑21#22#23#车库工程施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未完全履行上述合同造成的损失,需进行司法鉴定最终确定数额;3.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用142675.00元;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3500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16日签订了嫩江县园丁佳苑21#22#23#车库工程施工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于2016年7月8日完成该工程,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工程进度延期,在2016年8月份被告停工,原告在2016年10月1日将剩余工程转包给第三方,造成原告巨大的损失。2016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及马新三人口头约定:原告将上述工程转包给被告,被告给付原告位于园丁佳苑的车库一户作为劳务费用,价值142675.00元。2016年11月原告将自有的起亚智跑牌小轿车一辆以800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被告当时一次性支付45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购车款35000.00元未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需进行司法鉴定,现原告因强制戒毒羁押于五大连池市花园戒毒所,暂时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第二项诉讼请求数额无法确定,无具体的诉讼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永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