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秋金与滕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金,滕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940号原告:陈秋金,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铃斌,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王兵,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陈秋金与被告滕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秋金于2017年6月2日以尚有部分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秋金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秋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陈秋金负担。审判员 彭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姚静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