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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秋金与滕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金,滕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940号原告:陈秋金,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铃斌,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王兵,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陈秋金与被告滕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秋金于2017年6月2日以尚有部分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秋金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秋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陈秋金负担。审判员  彭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姚静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