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执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郑天骄与张小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天骄,张小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05号申请人:郑天骄。被申请人:张小宝。申请人郑天骄与被申请人张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天骄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小宝的财产进行查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天骄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张小宝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郑天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贾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