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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周娅与陈克祥、蒲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祥,蒲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异27号案外人周娅,女,汉族,生于1996年2月20日,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陈克祥,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6日,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蒲建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5日,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克祥申请执行蒲建华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裁定查封了蒲建华所有的位于忠县某车位,异议人周娅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异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周娅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建权审 判 员  程 慧人民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高礼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