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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彦民与师建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彦民,师建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004号原告:韩彦民,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保定市竞秀区,。被告:师建臣,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原告韩彦民与被告师建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韩彦民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彦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彦民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韩彦民负担。审判员  何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苑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