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小胜与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胜,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084号原告:周小胜,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陶龙喧。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胜与被告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胜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胜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小胜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