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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王向鹏、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鹏,陈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王向鹏,男,198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固安县。被执行人陈海涛,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本院在执行王向鹏与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信息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甄红审 判 员  王 强助理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安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