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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新领特种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新领特种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新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230号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金强,董事长。被告滕州市新领特种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于新领,总经理。被告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法定代表人李学启,董事长。被告于新领,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新领特种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新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24万元的房产、存款或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滕州市新领特种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新领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顾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