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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武冠宇与唐山古船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冠宇,唐山古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2641号原告:武冠宇,男,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唐山古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果园乡马驹桥村南。法定代表人:胡宪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冠宇诉被告唐山古船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冠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