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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蒋条萍申请执行鲍吉林、张美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条萍,鲍吉林,张美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蒋条萍,女,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鲍吉林(曾用名鲍云林),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美分(芬),女,198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蒋条萍申请执行鲍吉林、张美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蒋条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1、由被执行人鲍吉林偿还申请执行人蒋条萍借款本金18000元,支付2016年1月1日起2016年7月1日止的利息2160元,2017年7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2、由被执行人张美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20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鲍吉林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588**奥迪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鲍吉林名下的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588**奥迪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