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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明海与杭州世佳电子有限公司、大连前锦众程厚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海,杭州世佳电子有限公司,大连前锦众程厚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962号之一原告:王明海,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江,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世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任云华。第三人:大连前锦众程厚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刘丹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海与被告杭州世佳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前锦众程厚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立鼎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