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杰仕电缆(江苏)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杰仕电缆(江苏)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公司,闵卫新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杰仕电缆(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惠兴北路,组织机构代码56181678-X。法定代表人:崔钟泰(CHOIJONGTAE),大韩民国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女,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长富亭72-74号,组织机构代码67980881-4。负责人:狄伟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威,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闵卫新,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再审申请人杰仕电缆(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公司、原审被告闵卫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商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杰仕电缆(江苏)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