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2734周桂根与徐子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根,徐子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734号原告:周桂根,男,195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徐子兵,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周桂根与被告徐子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周桂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根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周桂根负担。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沈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