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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2734周桂根与徐子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根,徐子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734号原告:周桂根,男,195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徐子兵,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周桂根与被告徐子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周桂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根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周桂根负担。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沈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