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蓬娣与梁冠卓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蓬娣,梁冠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893号原告:黄蓬娣,女,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被告:梁冠卓,男,住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蓬娣诉被告梁冠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蓬娣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冠卓的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蓬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黄蓬娣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司徒有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 晓 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