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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8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章某与马兴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杰花,马兴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18697号原告:章杰花,女,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孙庄,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系原告章杰花儿子。被告:马兴旺,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敬辉、吴占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中兴君临国际广场A座104室。负责人:沃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小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杰花诉被告马兴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宿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卓凤芹独任审判,分别于2017年1月5日、5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庄、被告马兴旺及委托代理人吴占强、被告平安财保宿迁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小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理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457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4元、交通费380元,合计15641.7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30日,被告马兴旺驾驶小型轿车将同方向行人章某撞倒,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马兴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章某无责任。被告马兴旺的车辆在平安财保宿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受伤后入住沭阳县中心医院治疗,被告只给付部分医疗费。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马兴旺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平安财保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住院期间使用的丹参川穹嗪注射液76支,经鉴定,其中48支系不合理用药,每支68元,医疗费应扣除3264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马兴旺赔偿原告5000元。被告平安财保宿迁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马兴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故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和不合理用药。事故发生后,我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3日,被告马兴旺为登记车主为其妻子张弛的苏N×××××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保宿迁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3日零时起至2016年11月2日是24时止。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用黑体加粗的方式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马兴旺在投保单上签名(张弛)确认:本人已收到了《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2016年10月30日11时08分,被告马兴旺驾驶苏N×××××小型轿车沿沭阳县沭城镇刘洪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伟生活超市门前处,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将同方向行人章某撞倒,致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马兴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章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于当日到沭阳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第2跖骨、第5近节趾骨骨折,左侧第3、4、5跖趾关节脱位,左内踝骨折,左脚软组织损伤,于2016年12月7日出院,支出医疗费29577.7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马兴旺赔偿原告5000元,被告平安财保宿迁支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原告章某住院期间使用丹参川穹嗪注射液,5ml*1,共计76支,单价68元,费用共计5168元。经被告马兴旺申请,本院委托宿迁市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使用丹参川穹嗪注射液与本案的关联性进行鉴定。分析意见认为,章某外伤致左足骨折等外伤引起的周围软组织肿胀、疼痛,丹参穹嗪注射液有活血化瘀、改善微循环作用,××人非急性期可短期使用。鉴定意见为:被告鉴定人章某住院期间丹参川穹嗪注射液建议按照每天10ml使用2周为宜。另查明,马兴旺持有的驾驶证号为:,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事故发生时,被告马兴旺尚未换领新驾驶证。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投保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证、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如下:关于医疗费,原告住院期间使用丹参川穹嗪注射液76支,经鉴定使用28支为宜,故其中的48支(3264元)系不合理用药。为规范医疗市场、遏制过度医疗、不合理治疗等现象,本院对不合理费用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医疗费主张,本院仅支持2631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8元、交通费酌定为380元,合计27341.7元。本院认为,被告马兴旺以妻子张弛的名义为苏N×××××小型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期间,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保险金责任。关于交强险部分的赔偿问题,因并没有出现约定的免责事由,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保宿迁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10380元(已付10000元)。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问题,保险条款是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而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对投保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无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用黑体加粗的形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同时,被告马兴旺在投保单上签名确认:“本人已收到了《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综上,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就其责任免除条款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马兴旺已经知晓保险人对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保险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不负赔偿责任的后果,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其产生效力。综上,被告平安财保宿迁支公司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免除。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马兴旺承担赔偿责任,已赔偿的5000元应予扣除。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章杰花380元;二、被告马兴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章杰花11961.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被告马兴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 判 员 卓凤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戚敏燕书 记 员 赵丹丹书 记 员 韩 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