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段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段某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段某申请执行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澄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黄某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000元及自2012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去向不明,其家属也不知其下落,经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某的财产情况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段某申请执行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云0422执3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要及时向本院提供,经本院调查落实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张云华审判员 易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红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