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18号2号楼501室。被执行人:鲁俊,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人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16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鲁俊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98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鲁俊无处寻找,且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被执行人鲁俊经本院电话、短信通知后,至今未能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浙0421执42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鲁俊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鲁俊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中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鲁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