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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喜书与丛景连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喜书,丛景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高喜书。被执行人丛景连。本院在执行高喜海与被执行人丛景连欠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朝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