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鲁满怀、宋杏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鲁满怀,宋杏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69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负责人李征,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亚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晔,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满怀,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告宋杏仁,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亮(系两被告侄子),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浏阳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鲁满怀、宋杏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双方已解决纠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要求撤回对被告鲁满怀、宋杏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52元,减半收取2176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周 元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人民陪审员 唐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