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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社悦与杨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社悦,杨华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132号原告:黄社悦,男,194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杨华健,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黄社悦诉被告杨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黄社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社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社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社悦负担。审判员  张妙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开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