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社悦与杨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社悦,杨华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132号原告:黄社悦,男,194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杨华健,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黄社悦诉被告杨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黄社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社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社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社悦负担。审判员 张妙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开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