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3007海安高新区北城街道宁海办事处与王茂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高新区北城街道宁海办事处,王茂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007号原告:海安高新区北城街道宁海办事处,住所地海安县北城街道河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顾斌,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稳东,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仁贵,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茂根,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海安高新区北城街道宁海办事处与被告王茂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海安高新区北城街道宁海办事处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安高新区北城街道宁海办事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安高新区北城街道宁海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海安高新区北城街道宁海办事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胡茂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