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文革、金秋等与房克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革,金秋,房克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民初2620号原告:李文革,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金秋,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房克诚,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李文革、金秋为与被告房克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明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革、金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克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革、金秋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8日,被告收到原告10000元,承诺为原告之子李习睿办入阜外医院,办妥就此金额。但被告至今未办理李习睿进入阜外医院的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被告承诺返还,但一拖再拖,至今未予返还。现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房克诚未到庭,无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被告为二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大夫、金大夫夫妻为贵公子李习睿办入阜外医院活动费用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办妥就此金额。收到人:房克诚,二0一三.九.十八。2016年开始,原告李文革多次与被告房克诚13808973281号手机短信沟通,被告多次承诺返还原告10000元,但至今未举证证明其已退还该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收据、短信记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被告出具的收据,本院认定二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子协调办理进入阜外医院工作事宜并提前支付10000元活动经费。依照双方短信记录,被告并未办成委托事项,应当退还二原告人民币1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房克诚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克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文革、金秋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房克诚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明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