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宝海龙、聂定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海龙,聂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782号原告:宝海龙,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聂定红,住湖北省孝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海龙诉被告聂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宝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宝海龙负担。审判员 王东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