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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宝海龙、聂定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海龙,聂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782号原告:宝海龙,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聂定红,住湖北省孝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海龙诉被告聂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宝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宝海龙负担。审判员  王东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