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华锋与泰安市兴东建安有限公司、李光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锋,泰安市兴东建安有限公司,李光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357号原告:李华锋,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泰安市兴东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李光国,经理。被告:李光圣,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原告李华锋诉被告泰安市兴东建安有限公司、李光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华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