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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董红丽诉杜俊卫、马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丽,杜俊卫,马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董红丽,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西南街中心路。被执行人:杜俊卫,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艳阳天小区。被执行人:马丽霞,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艳阳天小区。本院在执行董红丽与杜俊卫、马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马丽霞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丽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金额为XXX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解跃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