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冻结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齐云山西大道155号,组织机构代码61050350-2。法定代表人程文虎,系该公司董事长。���托代理人项祥云,系该公司资产保全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414571-3。法定代表人杜孝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杜孝明,男,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路259号3幢G幢1002室,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杜龙,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路259号3幢G幢1002室,系被告杜孝明儿子,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4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杜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杜龙收到执行通���书后即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杜龙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杜龙在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1020426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其中含诉讼费6900元、执行费13526元合计20426元不计利息和违约金),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