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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丽与林文聪、黄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林文聪,黄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676号原告:陈丽,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林文聪,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黄晶晶,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陈丽与被告林文聪、黄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陈丽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丽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陈丽负担。审判员  肖庆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玉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