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财保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樊德友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德友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财保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村,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 被申请人樊德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余芳,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樊德友之妻。 被申请人樊德友与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冀0632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村驾驶的冀F×××××号福田货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村于2017年6月2日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证金60000元。本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村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并提供了反担保金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村驾驶的冀F×××××号福田货车一辆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卢 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