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常州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常州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196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常州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孟城村委环城南路9-79号。法定代表人:宋双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常州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