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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东德冠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建集团德州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冠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德建集团德州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753号原告:山东德冠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朝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德建集团德州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马市街47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国,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德冠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建集团德州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山东德冠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德冠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山东德冠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田玉海审 判 员 :李远锋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耿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