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生态保护局与锡林浩特市阿拉腾敖包旅游度假村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生态保护局,锡林浩特市阿拉腾敖包旅游度假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502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生态保护局。地址锡林浩特市额办华油大街交叉口东北50米。法定代表人杨海,局长。委托代理人萨仁格日勒锡林浩特市生态保护局科员。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阿拉腾敖包旅游度假村。地址锡林浩特市宝力根苏木希日塔拉嘎查。负责人于吉国(业主)。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生态保护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锡市生态改(2017)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确定的事项,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生态保护局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阿拉腾敖包旅游度假村在宝力根苏木希日塔拉嘎查擅自开展经营旅游活动,建设房屋390.87平方米,砖混蒙古包14顶504.83平方米,硬化地面2361.46平方米,鸽子房271.52平方米,菜园子545.75平方米,五项共计4074.4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生态保护局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锡市生态改(2017)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阿拉腾敖包旅游度假村,于2017年4月18日前拆除旅游点平方、鸽子房、蒙古包及蒙古包水泥底座、硬化地面等建筑物,并于6月1日前对拆除建筑物和菜园子恢复植被。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锡市生态催[2017]第(1)号责令改正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锡林浩特市生态保护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其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应予以支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生态保护局对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阿拉腾敖包旅游度假村作出锡市生态改(2017)1号责令改正通知。二、强制执行由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阿拉腾敖包旅游度假村负担。审 判 长 刘玉申审 判 员 崔长虹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塔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