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德生与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生,郑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602号原告:刘德生,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郑芳,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刘德生与被告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德生于2017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德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生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蔡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