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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晨晨与深圳锐时光科技有限公司原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晨晨,深圳锐时光科技有限公司,原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6号原告张晨晨,女,汉族,1993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告深圳锐时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45号华丰商务中心A座316,组织机构代码MA5DHJ141。法定代表人李锐。被告原钊,女,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晨晨与被告深圳锐时光科技有限公司、原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晨晨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晨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晨晨负担。审判员  黄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