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异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封东惠与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封东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异9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泗阳县王集镇健康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学高,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莲玉,女,1975年9月5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申请执行人:封东惠,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在本院执行封东惠与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对本院查封、冻结其包括医保账户等所有账户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称,封东惠诉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现异议人所有账户均被贵院查封,导致异议人单位日常的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运转,并且本单位160多名医务人员的工资、医保、社保也累计拖欠4个多月,人心不稳、举步维艰,不能正常运作,导致异议人偿还债务能力降低。异议人对贵院执行措施的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这样执行下,将会导致单位人员不稳定,偿债能力下降。为了能够将对外债务有效履行,故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异议人所有账户的查封,以便正常运作清偿债务。本院查明,2016年7月20日,封东惠将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诉至本院,要求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苏0303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给付封东惠借款本金100万及利息,诉讼费和保全费由江苏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承担。判决生效后,封东惠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泗阳县卫计委基本药物科、泗阳县财政局、泗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务管理委员会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异议人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的资金130万元。异议人遂提出本次异议。另查明,泗阳县财政局将案款131万元于2017年4月5日交至本院,2017年4月13日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又缴纳2万元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共计1317479元,缴纳执行费7479元。本院认为,异议人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出异议系因为本院冻结了其单位账户导致无法正常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等,但因泗阳县财政局及异议人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已经将涉案执行款交至本院,且该案已经履行完毕。故本院作出的��助执行通知书因异议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而失效。故驳回异议人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异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海侠审判员 刘 松审判员 孔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恰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