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南通天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施建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天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施建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073号原告:南通天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竹行街道洞子村1组。法定代表人:薛沈豪。被告:施建辉,男,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原告南通天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建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南通天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天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南通天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征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杜 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