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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南通天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施建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天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施建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073号原告:南通天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竹行街道洞子村1组。法定代表人:薛沈豪。被告:施建辉,男,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原告南通天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建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南通天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天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南通天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征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杜 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