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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全兴与郑州保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郭书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兴,郑州保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郭书伟,申小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706号原告张全兴,男,出生于1963年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郑州保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李堂村。法定代表人:郭同义。被告郭书伟,男,约45岁,住新密市。被告申小伟,男,约45岁,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兴诉被告郑州保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小伟、郭书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3元,由原告张全兴负担。审 判 长  陈洪之代理审判员  岳晓静人民陪审员  马存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尚亚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