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全兴与郑州保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郭书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兴,郑州保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郭书伟,申小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706号原告张全兴,男,出生于1963年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郑州保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李堂村。法定代表人:郭同义。被告郭书伟,男,约45岁,住新密市。被告申小伟,男,约45岁,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兴诉被告郑州保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小伟、郭书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3元,由原告张全兴负担。审 判 长 陈洪之代理审判员 岳晓静人民陪审员 马存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尚亚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