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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柴子怡诉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子怡,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柴子怡,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长治市人。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东营二期6号楼三单元5层502室。法定代表人:孙海旺,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5)晋040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柴子怡借款本金641200元及利息1764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647元、执行费10576元,共计83382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3382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