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菊成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菊成,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6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菊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原名称为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应东。委托代理人:王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君莲,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职员。再审申请人赵菊成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菊成申请再审称,原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据民诉法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答辩称,原审正确,应驳回申请人赵菊成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案件或者纪律处分确认的情形。赵菊成无据证实原审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申请人赵菊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菊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来自